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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关系"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百余万

法制日报  2014-05-19 11:26

[摘要] 刘某系北京市某房产中介的房产经纪人,2011年以来,刘某向购房人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通过“关系”为购房人购买到北京四合上院小区商品房,通过和购房人签订《协议》、《承诺书》以及伪造的《商品房认购书》,以购房意向金、选房费、购房定金等名目诈骗多人,共计骗取他人钱款13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西

陷阱

刘某系北京市某房产中介的房产经纪人,2011年以来,刘某向购房人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通过“关系”为购房人购买到北京四合上院小区的商品房,通过和购房人签订《协议》、《承诺书》以及伪造的《商品房认购书》,以购房意向金、选房费、购房定金等名目诈骗多人,共计骗取他人钱款13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付“选房费”

徐某夫妇是山东人,因女儿在北京工作,二老计划在北京为女儿买套房。2013年7月,经房产中介推介,两人决定购买四合上院小区的商品房。

中介人员陈某表示四合上院三期房源紧俏,但公司经纪人刘某有办法买到此房,只需额外支付中介公司的一笔中介费即可。于是,徐某与刘某开始洽谈买房事宜。

刘某声称认识开发商领导,可以凭“关系”买到房,但提出徐某需为此支付其一笔50万元的“选房费”,并承诺买不到房,将50万元悉数退还。为了骗取徐某的信任,刘某还表示可以和徐某签订由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认购书》,徐某同意。

为了方便支付“选房费”,2013年7月4日,徐某和中介公司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共管联名账户,并向该账户存入包括“中介费”在内的58万元人民币。

签假合同

开立银行账户后,双方约定由徐某女儿和刘某于第二日在四合上院的商品房售楼处茶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2013年7月5日,刘某带着一份已经盖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公章的《商品房认购书》前来。

徐某女儿看到,在合同下方“甲方”签名处,签有“李勇”二字。刘某表示“李勇”就是自己,是开发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当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合同上约定有具体的房型、面积、房款及房款支付方式等。

签订合同后,徐某按照约定从共管账户中扣除交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提取58万元汇入刘某指定账户。此后直至案发,徐某多次向刘某打听购房事宜,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让徐某“再等等”。

直到2013年10月,徐某无法通过手机联系上刘某,中介公司也称无法找到刘某本人后,徐某亲自前往四合上院售楼处咨询,售楼处答复刘某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上的公司公章系伪造,该公司也没有刘某此人和叫“李勇”的员工。

巧立名目

徐某发觉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机关查证,该份合同系刘某伪造,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北京天创世缘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而是刘某通过制作假公章的游商伪造的。据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李勇”系其在网上查询的房产经纪人姓名。

经查,刘某自2011年起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购房人钱款,巧立名目,多人被骗。其利用自己在房产中介能够接触到购房人的便利,交代其在中介公司工作的同事,凡是有购买四合上院商品房需求的客人,都介绍到刘某处。刘某向购房人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凭“关系”获取房源,对购房人积极游说。

骗取购房人信任后,刘某和他人签订《承诺书》、《协议》等合同,巧立名目骗取钱款,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即刘某)协助乙方购买四合上院指定房型商品房,在购得房产之前,乙方支付甲方20万元“购房意向金”。或甲方为乙方代购商品房,乙方支付选房费“50万”,在此之前,预先支付10万元“定金”等。到2013年10月案发时,刘某以上述方式诈骗7人,共计骗取他人钱款130万余元。

缺漏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购房刚性需求和平价房资源短缺的矛盾,大量的房产中介公司应运而生,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这些公司的设立门槛以及房产经纪人的入职条件都较低,导致房产中介行业乱象丛生,在人员管理、中介费用的收取、房屋销售资质认证等方面都有不规范之处。

对于一些已经颇具规模又较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购房人对其售房的资质和管理的规范也更容易产生品牌信赖。

据了解,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一方面是出于对大品牌房产中介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员工职业素养的合理信赖;另一方面,公众普遍对通过“关系”购房这类的潜规则毫无免疫力,受害人中除了老人也不乏年轻人,且具有一定知识文化水平。

“可见,在选择诈骗的对象时,犯罪嫌疑人并无偏好,而恰是利用了上述缺漏和受害人心理弱势诈骗成功。”办案检察官说。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规范,加强行业。同时,检察机关也将向涉案中介公司发送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责任人规范人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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