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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廉租户租公租房减免租金不补贴

北京日报   2014-03-21 14:04

[摘要] 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财政部昨日发出通知,对部分公租房住户的补贴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财政部昨日发出通知,对部分公租房住户的补贴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财政部表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原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和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主要为并轨前的原廉租家庭)租赁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省级财政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盘活政府的存量资金。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缓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项目已经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和省级补助资金。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

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楼建设、对外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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