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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3-21 07:46

[摘要] 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但对于一些建筑业企业来说,对营改增改革可能忧虑多于期待。

重华

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但对于一些建筑业企业来说,对营改增改革可能忧虑多于期待。

代表、中建五局董事长鲁贵卿日前接受《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建筑业正处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测试阶段,根据测试结果,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与国家既定的税改目标形成错位,给处于微利状态的建筑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税试点方案》,税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其中建筑业暂按11%档次考虑试点;在计税方式上,原则上适用税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11%的税税率,各地的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了部分建筑企业进行测算,国家相关部委更组织了大型建筑央企专门进行测算。鲁贵卿透露,最近一次财政部组织的建筑业“营改增”测算显示,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了9.9%;流转税负平均上升了1.5个百分点以上。

记者拿到的一份资料显示,以某建筑集团为例,2012年其营业收入为827.05亿元,当年应纳营业税为22.23亿元,如果“营改增”后应纳营业税额为32.73%,企业税负增加了1.7个百分点。

鲁贵卿分析,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入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这是计算口径不同形成的。但税负和现金流出增加,利润总额下降,本质上是进项无法足额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

目前,“营改增”改革暂未覆盖行业,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抵扣链条。比如,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该部分成本以及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设定的税收改革方案下,很难取得可抵扣的税进项。又如,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于金融行业“营改增”滞后于建筑行业,目前还无法抵扣。

据媒体报道,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也指出,按照“营改增”方案的有关规定,他们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结果反差较大,但综合分析,“营改增”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原因在于,理论测算中,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但这在现实情况中并不满足。

秦玉文称,如果建筑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不能改变,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扭转,建筑施工企业的11%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

按照财政部今年两会期间公布的计划,财政部今年将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

鲁贵卿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充分考虑建筑业的特点和重要性,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或在允许范围内增加若干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建筑业税率;同时适当扩大税抵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报价标准,明确业主应在合同价款外通过政府机构支付给企业税款,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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