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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上了“黑名单” 状告银行被驳回

法制日报  2014-01-21 17:52

[摘要] 程松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现自己竟然在银行的失信名单中,仔细一查才知道当年按揭买房时留下的“后患”,遂将房产公司及银行告上法庭。

程松办理出国的手续时,发现自己竟然在银行的失信的名单中,仔细一查才知道当年按揭买房时留下的“后患”,遂将房产公司及银行告上法庭。

1月21日,记者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1年程松在乌市阿勒泰路30号附3号买了一套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2002年2月20日交房。之后房产公司仍无法交房,房产公司收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按揭手续等的原件,并向程松承诺该房产的的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担。

2012年,程松才知道房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欠银行贷款3万余元,被银行纳入“黑名单”。2013年10月,程松将房产公司及银行告上法庭,并要求银行撤销自己在金融系统的“黑名单”。

法庭审理时,房产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但辩称出售的房屋却被他人占有,直到2008年底仍无法收回,公司才未继续还款,造成程松被银行记入不良信用系统。

银行则认为,2001年9月28日,原告与银行签订了借款的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回购协议,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程松发放了贷款15万元,贷款直接打入房产公司的账户,用于程松的购房。从2008年12月10日起原告不再还款,至今拖欠贷款本息合计203827.02元,现只有程松偿还完全部贷款,不良信用记录才能取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解除,但借款合同生效且已实际的履行。银行在个人贷款信息的数据库中对程松的信用记录作不良标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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