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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婚后夫妻双方房屋产权变更免征契税

财政部网站   2014-01-17 11:13

[摘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 ”的公告。具体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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