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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买卖 个税抵扣出新规

北京晚报   2014-01-02 16:17

[摘要] 从今年起,即使二手房业主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有可能在房屋原值中进行装修款抵扣。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给予核定。

从今年起,即使二手房业主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有可能在房屋原值中进行装修款抵扣。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给予核定。

公告首先重申了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20%的计征标准。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另外,当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对政策出台前发生的装修费用,因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普遍不太规范,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不能够提供住房装修的纳税人核定住房装修费用,避免了纳税人因装修凭证不规范而无法享受税收扣除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据记者了解,装修费用、贷款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都可作为合理费用进行抵扣,按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去年看,二手房交易中,真正抵扣装修款的情况很少。”某大型中介签约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业主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提供房屋原值和凭证、装修款原值和凭证等。但绝大多数业主在当年装修过程中并没有开具,或者是开具的不严谨,不能够作为抵扣凭证。因为,绝大多数装修的抬头就写业主的名字,或者至多写某小区几栋几室,但根据抵扣要求,装修凭证上的房屋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上的测绘地址相同方可。所以,现实情况是,即使留下了当初装修的少数业主,最后能成功实现抵扣的案例也很少。

“按照新规定,以后更多的人将能享受住房装修费用抵扣的政策,这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一项利好。”该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在目前的卖方市场下,房屋交易中的税费均转嫁给了买家。没有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能核定费用享受扣除政策后,买方的税费负担将能有所减轻。

据了解,从本月1日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均可按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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