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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套取住房公积金案开庭 假证套取46万公积金

云南网  作者:雷晴  2013-12-04 15:06

[摘要] 伪造结婚证、病历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私做假章、假证……12月1日,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昆明首例套取公积金案,两名被告人伪造了若干假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两人共套取公积金近46万元,他们从中非法获利近15万元。

伪造结婚证、病历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私做假章、假证……12月1日,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昆明首例套取公积金案,两名被告人伪造了若干假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两人共套取公积金近46万元,他们从中非法获利近15万元。

今年1月,警方接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报案说,他们发现多起用虚假证件套取公积金的事件。经过调查,警方在华尔贝大厦抓到一名嫌疑人,并在室里搜出40多枚假印章,其中包括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医院方的出院专用章等,还有一些空白的。同时,另外一名嫌疑人也落网了。

经查,落网的蒋某和龚某伪造现金购房、重大疾病等材料,有偿提供给单位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制作假结婚证、假户口簿、假购房合同、假购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要件,以高价提供给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来套取住房公积金,两人按所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0%—30%来收取费用。

为了方便制作假证,被告人龚某还与需要提公积金的陌生女子合照结婚照,用来制作假结婚证。据查,蒋某和龚某先后到关上、黄土坡、华尔贝大厦、宜良、禄劝等地去套取公积金,从中牟取暴利。

前天开庭时,公诉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我潜意识当中我认为公积金是个人财产,我只是让别人提前拿到本来就是他的钱,我原来没意识到这就是犯罪。”法庭上,蒋某直喊“冤”。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套取“自己的钱”判10年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支持职工买房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在建立公积金制度时,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账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国家为此让渡了个人所得税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为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是减少了企业利润,而机关单位直接由财政拨款,所以国家也让渡了财政利益。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利益而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所以老百姓在取得这项权利的时候也要让渡该产权的可支配权。在正常情况下,职工只可以通过购房、装修、租房等途径使用公积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表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和非法出售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虽然没有上述情节,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牟利而协助他人以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同样是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明知是伪造的各类证件仍违法使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较重的,仍然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所套取的相关住房公积金也应返还公积金管理进行统一管理。

官方提醒

非法提取公积金将“禁提禁贷”

昆明首例套取公积金案件侦破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防范图谋不轨分子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请缴存职工严格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不收取任何的费用。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强调,职工本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权虽属职工个人,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要正确依法行使权利,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凭真实、合法的有效材料办理。如职工利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退回骗提款项,自追回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表示,公安机关已经详细掌握了犯罪团伙的作案流程和手段,并且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了打击造假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旦发现,将依法处理,严惩不怠。

案例

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近33万元

中山市15人获刑

2012年12月4日,中山市市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黄某章等15人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中山市首例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员工黄某章等15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申领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房地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购房合同等资料,持虚假证件、资料,陆续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火炬开发区办事处套领取出住房公积金,总额达322600元。

中山首例办假证套取公积金的案件已经宣判,15个办理假证套取公积金的缴存人全额退还支取公积金的金额,并被判6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缓期1-2年执行;其行为也被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将影响其以后公积金贷款以及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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