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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应是商业银行职责

北京日报  作者:窦红梅  2013-06-08 07:20

[摘要] 买过房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如果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公积金要求消费者须交纳数目不少的房产评估费,才可继续申请贷款。昨天,北京市消协等18家维权单位共同呼吁: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有明文规定,评估费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买过房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如果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公积金要求消费者须交纳数目不少的房产评估费,才可继续申请贷款。昨天,北京市消协等18家维权单位共同呼吁: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有明文规定,评估费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18家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承担。

上述《通知》中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消协组织分析:“现实中,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消协组织建议,相关部门应废除这一条款后半句的“约定”部分。

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消协组织表示,贷款申请人往往慑于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的强势地位,不得不丧失缔约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单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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