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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农村建设示范房流入有房户 城镇化遇尴尬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杰 李婷  2013-04-24 06:53

[摘要] 一边是住房困难户的窘迫,一边是旨在解决住房困难的新建房子却对外“叫卖”,造成这个矛盾的症结在哪里?

一边是住房困难户的窘迫,一边是旨在解决住房困难的新建房子却对外“叫卖”,造成这个矛盾的症结在哪里?

4月15日,本报曾报道《温州新农村建设“变异”样本:安置房被疑变相开发》。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采访了报道涉及的村、镇、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追踪背后隐藏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在4月18日召开发布一季度主要城市地价监测报告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土地、户籍、公共资源配置等各方面管理的新要求,坚决避免城镇化沦为“房地产化”和“造城运动”的风险。

萧江镇规划所: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

4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联系采访平阳县住房与城镇化建设管理局,该局室胡姓主任表示,该项目属于萧江镇管辖范围,并示意记者向萧江镇管理所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对于新林村出现的安置房分配疑问未予置评。

15日下午,平阳规划建设局萧江管理所黄所长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表示,规划所主要是负责项目的批建管理和验收,不介入管理。他同时指出,房子未建好前就交易不合法,即使出钱购买了,也无法过户登记。

黄所长进一步表示,该安置房是属于村民自筹资金联建性质,属于村民自建房性质,建好以后只要双方自愿,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实际上,我国允许进行联建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均规定,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建筑物资产一起进行交易者,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记者在此前采访当中了解到,房子还未封顶,工地入口处就张贴有两家房产中介对该安置房项目转让的广告和联系方式,其中一家名为新林房产的中介机构还拿出21份已经签字并按手印的《出售套房定金协议书》证明其“可以买卖”。

萧江管理所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新林村项目于2001年开始筹建,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林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2002年初,平阳县国土局审批新林农专用土地29.625亩,2003年该项目被列入温州市市级示范村建设项目,2004年平阳发改局平基建169号文批复项目用地,落实农村居民宅基地100间。

上述资料称,到2005年时,由于新林村宅基地尚未落实到户,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规划、土地等有关审批手续转为萧江镇政府;2008年4月,平阳县政府批准新林村村民安置项目,后萧江镇政府应多数申请建房农户要求,报告重新按照给人建房形式办理该项目供地手续。但2009年12月《平阳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试行方案》出台,规定经批准新建房必须先拆除原有旧房由村集体收回原宅基地后方可审批,致使该项目个人建房用地手续当年未能审批。

到了2011年6月,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萧江管理所对该住房困难安置户材料进行了审核后,新林村1-9栋按程序进行了报批。“该项目审批时间前后经历了10年,中间是有些曲折过程的。但该项目的确是为了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黄所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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