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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取消“30倍上限”

新京报   2012-12-25 07:49

[摘要] 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宋大涵表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第47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焦点

补偿原则 住房补偿遵循市场原则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这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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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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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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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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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周报:房企拿地持续高涨 上海再现总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开展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试点

十大房企业绩好于往年 资金状况好转

 
京补缴社保换购房 资格作废到底伤害了谁?

背景: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和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消息 ,从2012年12月18日起,补交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将不予认可。在去年开始执行的限购政策中, 考虑到一些人在换工作期间会出现社保的短期“断档”,审核中对于补缴社保是可以认定的,但这 却成为了一些不法机构牟利的方式。此举对不法机构和个人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有效地防止了他 们以此非法获利。不幸的是,成千上万有着购房需求的非京籍人士再次被挡在了买房的“门外”。 防止非法获利是否必须“因噎废食”?京补交社保换购房资格作废到底伤害了谁?搜房网特对此推 出调查,感谢参与!

1.您是如何获得北京市购房资格的?(单选,必答)
  有北京户口 
  连续五年缴纳社保 
  12月18日前通过补缴社保获得 
  暂无北京市购房资格 
2.您赞成北京市近期发布的“补缴社保在购房资 格审核中将不予认可”这一举措吗?(单选,必答)
  赞成,必须打击那些非法获利的机构和个人 
  无所谓,对我没有影响 
  不赞成,对那些因此被拒之门外的购房者伤害太大 
3.您身边有无因为以上政策而失去购房资格的朋 友或亲人?(单选,必答)
  有 
  没有 
4.对于切实解决“不法机构和个人代办补交社保 获利”的行为,您有什么建议?(单选,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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