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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物业收一级费 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

中国新闻网  2012-12-14 18:01

[摘要] 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10户业主告上法庭。由于双方未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业主按照与前物业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6.5元。业主不服,向朝阳检察院提出申诉。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已提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10户业主告上法庭。由于双方未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业主按照与前物业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6.5元。业主不服,向朝阳检察院提出申诉。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已提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李先生(化名)是本市某高档小区的业主。近年来,该小区物业公司更换频繁,资质良莠不齐,业主们叫苦连连:垃圾无人清运、维修互相推诿,连最基本的水电供应都无法保证。

2011年,现任物业宾至国际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包括李先生在内的10户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用,但业主拒绝缴纳。物业公司遂将业主告上法庭。

据记者了解,由于物业公司频繁更换,现任宾至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只与小区业主签订了一份简单的物业管理协议,上面只约定了物业服务期限,但对于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未作出约定。起诉时,宾至国际公司要求业主仍然按照其与前物业赛特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缴纳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5元。因不满物业服务,业主拒绝缴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等10户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应该缴纳物业费。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不服,向朝阳检察院提出申诉。据了解,李先生被诉拖欠物业费将近20万元。

受理此案后,朝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物业服务公司的资质、服务项目等具体事项,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作出合理判决。

检方认为,本案中,该小区首次聘任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赛特物业服务公司是一级资质企业,而现任的宾至国际物业公司却是三级资质企业。资质不同,收费标准自然不能一样。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依据业委会与前物业公司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判处物业费显失公平,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纠正。现朝阳检察院已提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记者张蕾通讯员郝利凡)

(北京晚报张蕾郝利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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