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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中介:缺失下的合同陷阱

房天下  2012-12-14 15:17

据2005年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底北京市外来人口总量达到357.3万人,比2000年增加101.2万人,外来人口占北京市常住人口的比重为23.2%,与2000年相比上升了4.4个百分点。

随着北京市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快速崛起,大大小小的房屋出租代理公司遍布京城各个角落,构成了一派房地产中介“繁华”的景象。

但“繁华”背后猫腻多。近期,本刊记者陆续接到消费者对北京市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的投诉,反映房屋中介合同陷阱防不胜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有关部门不到位等问题。

“付三押一”变成“付三押二”?

11月14日,记者接到赵小姐(化名)的投诉电话,反映她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原来就在当天上午10点20分,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的住户赵小姐突然接到该公司一位姓白的女业务员的电话,要她交下3个月(12月17日-2007年3月17日)的房租。赵小姐感到很诧异,她是今年9月16日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在当天她已经按公司规定办了付三押一(交3个月的房租,即9月16日到12月16日的房租共2550元和1个月的押金850元)的财务手续,当时业务员告诉她3月一交,下次到12月16日前结交下3个月的房租。

可是现在刚刚到了2个月,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就来催款,让她很不理解,在电话里她询问那位白小姐说,合同上不是说“季付”吗,怎么没到时间就催款,对方的回答是:少废话,超过3天期限不交钱就按合同办,滚!

当天记者拿到了这份赵小姐与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甸分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纳,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

赵小姐介绍说,当时签定合同时,长丰康盛的业务员很热情,又是端水又是拉家常,并表示可以“季付”,根本没让她细看合同,都是业务员填好的,她直接签了字。没想到,这个前后矛盾的2个条款成了中介公司向她讨钱的法宝,这样提前30天交款已经不是合同上说的“付三押一”,而是“付三押二”,这种明目张胆地设立合同陷阱。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随后记者就赵小姐反映的合同陷阱问题致电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一位姓刘的经理在电话中介绍说,马甸分公司是承包性质的公司,他们的合同并不是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并表示了解一下情况,给记者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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