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的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
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
各区人民**,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年期和租房支取业务,作以下调整和试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期。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贷款年期”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其他规定不变。
二、试行开展职工租用房屋部分租金申请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
(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
(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租赁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相关凭据。
(五)租房租金使用支取,每半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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