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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公积金查询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

房天下  2012-10-17 16:51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请示》(新兵发[2002]5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兵团要按照《条例》、《通知》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的规定,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兵团负责人和建设、财务、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二、同意设立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兵团所属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直属兵团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应在兵团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将原来各师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业务经办网点,作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办事机构。兵团要按照《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确保今年10月底前,做好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

三、在强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同时,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对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兵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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