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淄博经济适用房新政实施中惹争议

房天下   2012-09-05 16:06

[摘要] 淄博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房屋权利人必须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清办理经适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与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缴收益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交,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适房买着不亏卖着亏?

近日,家住张店温馨家园的王先生在网上发帖卖房,并顺利找到买家。当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准备办理交易手续时,王先生被告知必须补缴,且比例高达45%。王先生告诉我们,他的房子购买于2005年,是淄博的经济适用房之一,“当时同地段商品房每平米也不过一千八九,我买的是一千五百多。这样算下来的活,我买这套经适房直接亏大了。”

按照今年7月16日淄博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满5年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权利人必须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清办理经济实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与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缴”。

王先生给我们算了一笔帐,当时购买经济房的价格按每平米1500元算,同地段商品房按每平米2000元算,如今该地段商品房均价6000元算,则同样一个60平米的房子,他05年买房时能节省3万元,如今卖房则要补缴121500元。如此算来,如果王先生当初选择购买商品房而不是经适房,则能多挣61500元。

房管局:经适房不是用来的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强调,国家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的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不是给市民提供房产的机会,抱着赚钱的心态购买经适房本身就不可取。

在温馨家园小区,20多栋楼几乎全部是经济适用房,房主们几乎都面临着与王先生一样的问题。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2005年,淄博市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1999年9月8日发布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没有关于经适房上市交易的限制性规定,该通知直到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出台后才被废止。

有群众表示:“这是不是说,2012年之前,经济适用房仍然可以按照这个1999年的《通知》来进行交易?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很多人就忽视了2012年1月1日——这个经济适用房的‘生死大限’。”

小编注意到,较早出现有关经适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是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岀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山东省的办法也没有明确制定差价比例。

1999《通知》的“第十一条”

翻阅1999全9月8日发布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终于找到第十一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免征或缴纳有关税费:(一)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购买后居住不足一年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税,契税暂减半征收;(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 10%激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按规定金额上交同级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机关的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同级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 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0.4%收取,由买卖双方负担;赠予他人的,其交易服务费按评估价的0.4%收取,由受赠予人负担;出租或抵押的,其交易服务费标淮按租金收入或抵押房产评估价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负担。”

对此,有居民评论说,这样的规定显然比2012年的新规要划算的多。

政策与市场变动的产物

实际上,相关政策实在一直不断完善中。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交,政府可优先回购”。

“我们也知道经适房不是用来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买经适房时45%的政策还没出台,现在拿45%来卡我们,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当时买经适房和现在买大不一样了,最近两三年房价上涨太快了。”温馨家园一业主说。

—名2008年购买了经适房的市民认为, 同样的政策,对于不同时期购买经适房的市民确实构成了不同的影响,“不应该说2005年买经适房就亏了,而应该说后来买经适房的得到的实惠更大。”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邵红梅律师指出,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是-个政策产物,将其投放到市场化的房地产市场上造成一点争议并不奇怪,单从法律角度讲,有关部门征收45%的没什么问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