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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二问答 消防设施地下建筑需报缴房产税

房天下   2012-07-31 10:17

[摘要] 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等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为改善环境,我单位计划在近期对场所进行装修,请问在装修过程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式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以上摘自江苏经济报

地下建筑也应区分不同情况申报房产税

某企业李会计问:企业地上的房产应该按期申报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等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具体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应区分不同用途计税: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其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其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的税额=租金收入×12%。

以上摘自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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