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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6-13 08:56

[摘要]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的计税贴花。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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