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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业主欠缴物业费名单可公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11-23 07:58

[摘要] 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京华时报)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业主大会将作为实体组织,收缴小区公共部分、物业费,同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缴纳物业费,发放业委会成员工资、津贴等。为保证其透明,《暂行办法》要求业主大会必须建年度公示和审计制度。

另外,如果业主欠物业费,业主大会可按约定公示欠费业主姓名、收取滞纳金等。

■物业费收缴

业主大会负责收取

现状:市住建委表示,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与每户业主签订单独的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错误,为物业服务欠费纠纷的解决埋下隐患。

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共有资金是全体业主共同的资金。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分摊的费用、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据记者了解,此前,市住建委已允许业主大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刻制印章,在银行开立业主大会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使得业主大会有了“法人”资格(实体组织),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以往交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可以以物业服务资金的方式,首先交给业主大会,再划转给物业公司。同时,过去业主们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今后也能直接划转到业主大会的账户中,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公示欠缴业主名单

现状:据了解,因前期物业交接不到位、物业服务参差不齐,以及收缴停车费等问题,业主常以拒缴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对峙,拒缴物业费屡见不鲜。

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如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全体业主应当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欠费的追缴办法,包括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欠费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去年,市住建委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曾规定,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可公示其欠缴费用及门牌号。若仍不缴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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