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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产权“私有化”的警示

法制日报  2011-09-25 14:03

[摘要] 保障房管理创新要有边界,创新要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背离国家对每一类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从这两个原则来审视,无论是廉租房“产权共有”,还是“租售并举”,都越位了。

保障房管理创新要有边界,创新要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背离国家对每一类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从这两个原则来审视,无论是廉租房“产权共有”,还是“租售并举”,都越位了

冯海宁

今年10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给各地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为尽快回笼资金,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廉租房“共有产权”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廉租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转化为变相购买廉价房(9月23日《经济参考报》)。

其实,廉租房出现“共有产权”并不是因为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而是早在两年前就出现了,有地方政府称此做法为“创新”。保障房管理并不是不能创新,但创新要有边界,比如,在融资、分配、退出等方面都可以创新,不过创新要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背离国家对每一类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从这两个原则来审视,无论是廉租房“产权共有”,还是“租售并举”,都越位了。

从九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来看,并没有允许地方政府搞“共有产权”。对于地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基本常识,地方政府岂能自做主张搞“创新”?在笔者看来,“共有产权”并不是什么“创新”,而是地方政府在玩转嫁融资、责任的把戏。

廉租房之所以出现“共有产权”,目的是通过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来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在不断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今天,廉租房“共有产权”显然是政府责任担当倒退的体现。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是最值得警示的问题。也就是说,廉租房本该政府来投入,但地方政府却让低收入群体来“买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对廉租房保障资金的五种来源规定很清楚,地方政府为何不依法筹集资金,却要让低收入群体来“买单”?笔者以为,要么是地方政府“懒政”,要么是保障房资金挪作他用,要么是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积极。当然,这也与部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有关。

其次,警示低收入群体利益受损。一方面,对购买廉租房“共有产权”的低收入群体来说,本没有购房能力,却被迫拿出一笔资金来购买廉租房,增加了债务负担。另一方面,对于等待分房的低收入群体来说,由于本该流动的廉租房固定化了,那么,可用于安排他们居住的廉租房房源就不足,不能满足需求。

再者,警示产权式保障房弊端多多。比如,有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在不少地方变成了公务人员的“权力房”;再如,“共有产权”的廉租房转嫁了政府的责任、增加了低收入者负担、违反了国家廉租房制度等等。因此,笔者建议理应早日终结产权式保障房,进入无产权的住房保障时代。

另外,还警示保障房制度不完善,责任没有落实。如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者有相应罚则,如果《住宅保障法》早日出台,对廉租房进行规范化约束,或许就不会出现廉租房产权私有化问题了。如果部门在廉租房“产权共有”现象刚露出苗头时就叫停,也不会愈演愈烈。

毫无疑问,廉租房产权私有化是制度不健全、不到位酿出的恶果,对此,必须要早日纠错。此外,该纠错的还有变味的公租房。据报道,广州市有关部门日前表态,广州公租房将实行通过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政府提供公租房为辅的方式。建设公租房本该政府来担责,竟转嫁给用人单位。这同样需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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