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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派“定心丸”:房产加名免契税

——透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余波之下婚恋群像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9-02 06:54

[摘要]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几周所引发的争议中,“房产加名税”是最新一例。

婚姻该不该被“税服”?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几周所引发的争议中,“房产加名税”是一例。

昨天,财政部网站在显著位置公布由该部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表示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

此前,南京市地税局就是否征收“房产加名税”几易其口的报道频现媒体,刺激着公众的眼球。

连日来,《财经日报》记者从一家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其咨询业务较往日增加30%。

而一些房产交易人头攒动的场景也显示,“加名税”涟漪的消除并不代表婚恋观思辨的余波已经退却。

解疑“加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在这一明确的政策信号释放前,一些地方的政策吹风不停地搅动着公众舆论场。

而这一切,皆衍生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争议。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起,婚前房产若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了协议,则属婚前房产一方。

由此,各地的住房部门都接到不少关于加名如何办理的咨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前房产归为一方,那若加名,房产则变为夫妻共有,这就是产权的转移。

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教授施正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决定免征是明确了现行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关于房屋赠与征税的范围。

该《暂行条例》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但问题的核心是,基于婚姻家庭的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

地方在既往执行层面并非无例可循。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按照该市税务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征收契税的。

上述通知规定了五种不涉税的情况:房屋权的初始登记;房屋权的变更登记;房屋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夫妻间房屋的转移登记;夫妻离婚涉及双方间原共有房屋转移登记。

施正文表示,上述契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间房产房屋的转移登记须征税,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婚前房产开征“加名税”是擅自扩大了征税的范围。

契税属于地税,税法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权力。

以契税为例,省级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3%~5%之间选择税率。

施正文认为,地方税务局作为执法机关,没有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和立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

忙碌的律所

《经济学人》近日在其封面文章《孤单的亚洲人》中,探讨了日本等国家的婚恋观,其中表示,离婚法应该保证妇女离婚时可以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的财产。

而在中国,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所遭遇的过度解读似乎正在改变着一些人对于婚恋的观念和看法。

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为主业的上海沪家律所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半个多月里,该所受理案件数量并未明显变化,但法律咨询业务比往日增加30%,多为女方询问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该所律师蓝艳告诉本报记者,不少女性缺乏安全感,尤其是担心在离婚时作为主要财产的房子归属。

她分析说,因为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子,然后女方出钱装修

对于一些咨询者提出婚后财产也约定AA制的效力,蓝艳认为婚姻还是应以感情为基础,而不宜以财产占有为基础。“其实,这么考虑也主要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案件的最终处理,并不是简单地对照法条,而是要综合多方因素裁判。”

与律所的热闹相当,上海一家房地产交易最近也是格外忙碌,因为不少夫妻纷纷前往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

该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倒不是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始的,而主要是从8月23日南京媒体爆出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开始。“原来每天不过一两例产证加名,现在每天有二三十例。”

“后来加税的说法有变化,也没有改变一些夫妇加名的热情。”上述工作人员称。

本报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准夫妇发现,他们基本上持一种对等的态度,若男女双方婚前都各有房产,要么互相都加,要么互相都不加。如男方婚前有房,女方无房要求加名的,男方也可以接受。

本报记者在上海静安区婚姻登记了解到,该区域婚姻登记数量没有明显变化。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贾明军律师曾参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草案的意见征询。

他告诉本报记者,该关注的不只是房子。

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是不动产的情况,但股权怎么办?”贾明军就接到江苏“富二代”的咨询,因为其父母有意把股权转给子女,但又担心这股权最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正在犹豫是否要变成不动产再转给子女。

上海律协房地产委员会的委员张黔林律师则认为,上述两部委通知中的相关提法也有进一步待考量之处。

“通知里提到‘原归’、‘免征’两词颇有意味,通常归夫妻一方的房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就是一方出资购买完全,另一种是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张黔林认为前一种情况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免征契税也是顺应了民意,但后一种情况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相当于赠与,根本就不应该征收契税,既然不该收,也就无所谓“免征”。

标签:房产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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