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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变调 房产证加名征税或本周出细则

东方早报  2011-08-30 09:38

[摘要] 是否对“房产加名”征税,面临着“法理”和“人情”两方面考验。针对婚前房产加名字是否征税,财政部有望在本周内给出一个说法。

是否对“房产加名”征税,面临着“法理”和“人情”两方面考验。

针对婚前房产加名字是否征税,财政部有望在本周内给出一个说法。

财新网29日援引财政部消息称,对于婚前房产加名是否应该征税,如何征收等问题,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南京、武汉等地相继被曝出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据财新网报道,财政部官员解释,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早报记者昨日就此向财政部求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未予正面回应,仅称“近期的确有很多媒体就此事求证于财政部”。

“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所谓婚前房产加名,指的是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8月23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征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此举遭当地媒体曝光后引发争议。

8月29日,财新网引述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前述财新网报道援引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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