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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浙江首判 婚前谁买的房离婚时归谁

钱江晚报  作者:郑智杨 陈翔  2011-08-25 16:06

[摘要] 孟芳(化名)原本以为,这场离婚诉讼自己赢定了。丈夫许峰(化名)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了,自己作为弱势一方,房子无论如何都应分得一半。

孟芳(化名)原本以为,这场离婚诉讼自己赢定了。丈夫许峰(化名)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了,自己作为弱势一方,房子无论如何都应分得一半。

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给孟芳浇了盆冷水。

8月13日,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简称“解释三”)。“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对孟芳和许峰的离婚案做出判决。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解释三”施行后,浙江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妻子他打我,还出轨,房子应分我一半

孟芳30岁,和丈夫许峰都是湖北人。许峰是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

2007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孟芳随许峰来北仑生活,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可是,夫妻俩过得却并不平静,天天吵架。

“都是他婚前的风流债害的!”孟芳说,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

“这事给我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后来他易怒、善妒的性格也表现出来,经常为了生活小事无端打骂我。”孟芳说。她要求,离婚后分得一半财产。

“我们结婚前,我给了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共有财产。房子和车子,我都应该分得一半。”

另外,孟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家庭暴力为由,向许峰索要损害赔偿5万元。

丈夫 我没有家暴,房子是我婚前买的

许峰戴着眼镜,看上去文质彬彬。对孟芳的话,他一一反驳。

“我同意与孟芳离婚,但我不认为我有过错。”

许峰说,结婚后他跟前女友就断了联系。和孟芳相互争吵的确有,但他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我只是气急了,打过她一拳,不重。可她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抓破我的脸。”

“还有,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说着说着嗓门大了起来。

“我同意把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她。汽车虽然登记在她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后,各半分割。”许峰还要求,离婚后孩子由他抚养。

“凭什么?!”孟芳忍不住吼了一声。

曾经恩爱的夫妻俩,睁大眼睛瞪着对方,你一言我一语,在法庭上吵了起来。吵架的焦点,不在家庭暴力,不在孩子抚养权,而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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