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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财新网   2011-07-13 23:29

[摘要] 拟于10月实施新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最小出租单位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的房间,不得分割搭建或按床位出租

拟于10月实施新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单位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的房间,不得分割搭建或按床位出租

上海市将于10月实施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强化租赁合同登记备的案制,对群租规定出租单位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不得分割搭建或按床位出租;租赁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

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表示,上海将从商品房销售、居住房屋租赁、保障房体系三个方面入手,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政策。

7月13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通气会上,庞元作出上述表示,并公布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已在上海实施多年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做了强调,并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办法》对房地产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于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对“登记备案”条款,持支持意见的占49%,持反对意见的占28%。庞元表示,之所以支持比例低,主要是有部分市民误解为政府是为了收税。

庞元解释称,此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强化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利于维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对人口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有规定,且相关税收并非新设,按规定纳税也是公民的义务。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其次,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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