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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修改房屋租赁规定 未规定群租房人均最低面积

北京日报   2011-07-13 09:38

[摘要] 2007年2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加强、规范出租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租赁秩序,保障了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

群租房人均面积未做规定

——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有关情况的问答

三类问题困扰房屋租赁市场

问:为什么要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答:2007年2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加强、规范出租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租赁秩序,保障了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规定》实施以来,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擅自缩短租赁期限、提高租金标准,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益。二是群租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较为严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群租扰民引发大量社会纠纷。城镇地区表现为成套住宅分割出租供多人居住,城乡结合部地区则表现为宅基地上加盖简易楼成规模出租营利。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不规范,扰乱了租赁市场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解决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

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安全责任

问:群租问题是当前租赁市场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此次修改《规定》对群租行为是如何规范的?

答:群租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干扰了周围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引发邻里纠纷,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群租现象的治理。修改后的《规定》主要从两方面对群租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房屋出租的限制条件,并对违反限制条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出租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款、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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