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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有优惠 银行未告知

北京晨报  2011-02-1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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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个人住房贷款自2009年实行7折优惠,对已签订房屋贷款合同的客户,部分银行实行的政策是客户来申请变更即改为7折。近日,胡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因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其不知道该项优惠,未予以变更导致利率损失,将自己贷款的银行诉上法院。目前,朝阳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该院受理首例客户因未享受到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而起诉借款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胡女士诉称,2006年8月,她与被告银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她一直按时还款,且首付款及提前还款超过房款的50%以上,属于银行信用度较高的客户。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当年购房的个人贷款利率实行七折优惠。

胡女士后来了解到,自己贷款的银行执行这一政策的方法是,只要符合条件的房屋贷款人来银行申请,房屋贷款利率均更改为七折优惠。但该银行对这一重大政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既未公示,也未以任何一种方式告知的客户,导致胡女士因不知晓而没有及时到银行申请,其所承担的始终是2006年签订合同时确定的8.5折优惠,比新的优惠政策少1.5个百分点,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导致其损失3699.5元。

今年1月10日,胡女士了解到,该行已不再受理新的申请,胡女士不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贷款利率损失3699.5元并承担诉讼费。


标签: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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