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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值得商榷

新华网  2011-01-20 14:55

[摘要] 上海市市长韩正18日在上海两会上表示,上海房产税将对超过一定人均面积的新购住房按一定比例征收,进一步抑制房地产和投机。

上海市市长韩正18日在上海两会上表示,上海房产税将对超过一定人均面积的新购住房按一定比例征收,进一步抑制房地产和投机。

与此同时,国务院修改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各地试点房产税做了法理依据的铺垫,修改后,国务院可以据此出台规定,同意地方试点。

这些动态表明,无论是地方层面的积极试点,还是国家层面的全力准备,房产税开征显然在加速。这也是当前改革的形势所迫,因为目前的财税体制既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诸多矛盾的解决有赖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

尽管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开征一税种,还应回到税制建设本身进行,以通过税种本身机制来实现税收立法的目的。从税法本身机制来看,各税种的职能作用,在征税范围确定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税率来实现,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不同税种之间,税率的设计原则并不一致,但总的设计原则是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

笔者认为,当前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最主要的是实现科学发展,解决公平问题。但是,如何促进公平,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是摆在我们当前严峻的一项工作。通过税收调节公平,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须选择,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国家是“十二五”期间重拳推出的房产税应该是站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设计制度。如果忽视了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纵向公平正义,就很可能把理应作为承担调节贫富差距、进行二次分配调节的房产税制度设计,按照调控房地产产业结构的思维去进行。

从重庆透露的初步版本来看,税率设计按照1%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而上海版的房产税明确表态按比例税率征收。房产税税率制度设计,如果是设计成比例税率,则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方面难有大的作为。因为比例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因此,比例税率本身就是有悖于公平的。比如,不管是一套房产价值30万还是价值100万,都按照1%的比例税率缴纳房产税。但从实际来说,100万的房产产值大于30万的房产产值,但在同一地区,拥有100万房产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远远大于30万房产的税收负担能力,可都让他们负担相同的(1%)的税收负担,一则不公平,二则会实现逆向调节。

其实,除比例税率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税率设计,就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之间适用又高到底的不同税率。这一税率的特点就是税收负担相对合理,具有公平的内生机制。举个简单例子,如果房产税设计成累进税率,则100万高房产对应高税率,30万房产对应低税率,这样本身就相对公平。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土地税就用这种税率。

因此,目前透露的房产税税率设计成比例税率,仍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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