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因受“房贷新政”的影响,外地人缪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后却无法在南昌贷款按揭买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缪先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首付款要不回来,贷款又通不过审核。
日前,因受“房贷新政”的影响,外地人缪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后却无法在南昌贷款按揭买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缪先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首付款要不回来,贷款又通不过审核。
据了解,因实施新政策,陷入“两难”情形的购房者在屡见不鲜,更有购房者以新政是“情事变更”为由起诉到法院,但是,对于国家的新政策是否属于情事变更,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众多法学学者都有不同看法。
缪先生在南昌市建设西路选定了一套期房,“84平方米的房子,价值50余万元”,去年9月17日,缪先生与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付了16万元的首付。
“50多万元的购房款全部付出有困难”,缪先生拟向银行贷款按揭支付房款。不料,在购房合同订立12天后,2010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调节和引导住房需求》的“房贷新政”。
新政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缪先生没能赶上外地人在昌贷款买房的“末班车”。
缪先生懊恼地说:“贷不到款,我就同开发商协商退房,但开发商又不同意,说我违约首付款没得退。都好几个月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房贷新政能否成合同解除理由
1月4日,记者来到位于建设西路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销售总监李先生告诉记者,房贷新政导致按揭不成并不能成为购房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开发商只是卖商品,没有帮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义务,如若是支付能力方面的原因,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责任。”李先生说,“为协助购房者办理贷款,公司特地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售楼处设立了地点。缪先生的购房合同是9月17日签订的,若他能及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很有可能在新政实行前通过银行审核,但他没有做到,这才导致贷款因新政实施不能办理,该责任应由缪先生个人承担,不应由开发商承担。”
记者咨询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是否执行房贷新政,必须以贷款审批核准的日子为准。如果贷款申请在新政出台前只是递交但并未通过银行审批,只能以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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