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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残疾人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商报  2011-01-07 07:06

[摘要] 如果一家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25%,且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总人数超过10人,该单位可减交或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做出的规定。

如果一家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25%,且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总人数超过10人,该单位可减交或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做出的规定。

我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一直实行税收扶持。2007年,财政部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曾明确,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超过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的用人单位,可退还税并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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