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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细则:未签协议不发预售证

中国新闻网  2010-11-18 07:36

[摘要] 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于17日出台。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协议的签订和报送、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于17日出台。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协议的签订和报送、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协议的项目,房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据了解,杭州市主城区2010年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都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的。业内人士指出,该《细则》实行之后,开发商在预售金上的调用将受到限制,而整个市场也将得以规范,但对房价的影响并不明显。

“开发商将要适应这一新的游戏规则。”中指研究院杭州分院总监曹旭东表示,细则的内容并不让他们感到意外。

记者发现,《细则》将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对象范围,可谓一视同仁。《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对象,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的存款账户,并且一个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时《细则》指出,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此外,对于预售资金的使用,《细则》也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协议方式,按协议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等费用。

“这意味着,开发商只有结清项目的款项后,才能拿到全部的预售款。”对此,曹旭东表示,这将促使开发商在销售节点上加快推盘速度,而此前惯用的“”伎俩将明显弱化。但同时他也指出了一个潜伏的危机,“开发商回笼资金的速度会减慢,这样也会影响他们的拿地热情,从而影响市场整个的供应量,这是一个弊端。”

至于资金账户的管理,《细则》则要求银行应按月出具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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