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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房改房、购房取消契税优惠

青岛早报  2010-11-10 14:54

[摘要] “我家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准备买个大点的房子。国庆节前问能享受契税优惠,现在要办了发现不能享受优惠了,还要多掏一万多块钱!”本周市民张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他成为新政执行的第一批“受害者”。

“我家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准备买个大点的房子。国庆节前问能享受契税优惠,现在要办了发现不能享受优惠了,还要多掏一万多块钱!”本周市民张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他成为新政执行的批“受害者”。

据了解,9月30日的二次调控政策下发后,我市财政局据此调整了业务的办理流程。但仍有不少市民并不了解,昨天,记者采访了市财政局契税方面有关人士,明确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变化之一:

“按人”到“按家庭”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市财政局发布房产交易契税政策的新规定,其中的变化是,“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3%执行”。此前,市民购买第二套住房按照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4平方米几个面积档次有不同税率,1.5%。新规定全部统一到3%。

该规定执行后,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又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严格契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其中“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限制,表明从“按人”到“按家庭”的变化。

“目前我市增收契税已经执行新办法。”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这种调整可谓对享受优惠的条件要求更加严格了。

变化之二:

证明“家庭惟一用房”手续更多

据介绍,以家庭成员为条件认定后,随之带来的是程序的变化。据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符合优惠条件的购房人,在办理缴纳契税手续时,需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其他必需的材料,由房管部门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经查询确实无住房后,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购房人持证明到契税窗口办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变化之三:

已有房改房等取消优惠

此外,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是因为根据新政,房改房不再算“无房”。

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原政策中“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集成、赠与、分家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由于取得房产的方式不是购买,所以拥有上述房产的纳税人在新购房时可享受优惠政策。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新购房产必需为家庭惟一住房方可享受优惠政策,所以拥有上述房产的纳税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记者 刘文剑)

标签:青岛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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