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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限购令引发"退房潮"警示楼市政策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  2010-10-22 07:42

[摘要] 随着三亚市宣布限制每户家庭购买一套房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个大城市出台了住宅限购令。各大城市的退房潮也开始隐现,新一波退房纠纷主要是因为指令计划不准买房造成的,引发购屋者与开发商的纠纷。

随着三亚市宣布限制每户家庭购买一套房后,截至目前,已有12个大城市出台了住宅限购令。各大城市的退房潮也开始隐现,新一波退房纠纷主要是因为指令计划不准买房造成的,引发购屋者与开发商的纠纷。

因为9月底的“限购令”以及限贷政策的出炉时间与部分新楼盘购房者的下定金存在时间差,购房者受到贷款限制或者套数限制,只能够选择退房,这意味着房产纠纷案将上升。

为减少因宏观调控引发的购房纠纷,住建部日前发布风险提示,提醒购房人及时了解调控政策,避免由于违反限购套数,导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的情况发生。很显然,这只能提醒后来的购房者,对于目前已经陷入退房纠纷的购房者而言,没有什么意义。在我看来,对于这一波退房潮,有两个话题值得讨论:一是如何化解退房纠纷;二是如何看待“退房潮”。

2009年7月,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不少网友的理解是,这是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开发商利益的变相保护。司法机关在审理今年这波退房案件时,必须不偏不倚,不能再给人留下司法偏袒开发商的印象。

这一波退房潮引发的纠纷案,无论是签了认购书而未网签的,还是交了定金而未过户的,开发商与购房者、卖房者与购房者之间必然是签了契约的,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必须要尊重契约精神,这是公平公正审理退房案件的基础。但也有不以契约为据的特殊情况。比如,在今年7月北京的一起退房案例中,因认定新国十条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购买第三套房的合同,卖方须返还15万元的购房定金。可见,对于“无法预见”的退房案件,法院判决更注重买卖人实际损失。但愿这样的判例还能看到。

如何看待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退房潮?依我之见,退房潮是楼市调控不可避免的现象,是楼市相关利益群体必须要承担的代价。

在以往的退房潮中,舆论倾向于同情购房者,这可以理解,但在同情购房者的同时,要认识到房价虚高也有投机者的“功劳”,而目前陷入退房纠纷的购房者,基本都是投机者——“限购令”不限制自住性需求,既然是限制投机,他们就要意识到,投机有风险:既有政策性的风险,也有市场性的风险。

开发商不愿退房,这也可以理解,但开发商要意识到,之所以出台楼市“限购令”等限制性政策,原因就在于房价虚高。开发商既然从虚高房价中获得了暴利,自然也有可能在虚高房价中“受伤”。可以说,退房潮也是开发商必须要承担的代价。

尽管“限购令”引发的是小股退房潮,但不排除这股浪潮蔓延,因为房产税等政策脚步日益。房价一旦出现回落苗头,最急于甩房的是投机者,这或许会引发更大规模退房潮。让人忧虑的是,如果退房潮蔓延开来,不仅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坐不住,而且不愿房价下降影响经济增长的有关部门也会坐不住。

我以为,退房潮既在提醒我们的地方政府,也在警示开发商、投机者,楼市存在下调的价格空间,更存在政策性风险,因为房地产是与民生关联性极强的行业,政策调控不可避免。其实,无论是退房潮还是房价下跌,对楼市利益群体都是一种警示:楼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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