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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业委会换届难 北京业委会每两年换1/3委员

新京报  作者:马力   2010-08-14 08:11

[摘要] 今后,业主如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费,业主大会可对其选举权、表决权予以限制。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公布征求意见稿,业主拒交物业费可限表决权

今后,业主如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费,业主大会可对其选举权、表决权予以限制。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修改规则配套新物管办法

2008年底,北京曾公示实施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是按照今年十一将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原先的指导规则进行修改和丰富。从业主大会的发起筹备、到业主大会的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到业主大会如何履行职责,并对街道、乡镇的指导职责也进行了规范。

“围绕着业主大会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问题,《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解决的措施。《指导规则》也是围绕着这‘五难’,确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而且,由于《物业管理办法》的篇幅有限,有些在《办法》中无法体现的条款,这次也纳入到《指导规则》中。”这位负责人说,《指导规则》将作为《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办法》一起实施,将成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

业主大会备案禁收费用

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是很多业主大会成立时遭遇的难题。

为解决启动难,《指导规则》中确定了双启动的原则。已交付业主的房屋面积达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开发商应向街道、乡镇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5%以上业主向街道、乡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同时,5%以上的业主也可自行向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对于备案难问题,《指导规则》拟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形成决议后,业委会要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街道、乡镇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乡镇要当场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是否限权由业主大会决定

《指导规则》拟规定,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并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并非代表业主拒交物业费就一定会被限制选举权和表决权。“这只是在规范性文件中,给予了业主大会这项权利。但实际操作中,体现的还是业主自治的原则。是否进行限制,是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的共同约定来决定的。而且《指导规则》用的是‘可以’的字眼,是否限制是业主大会来决定的。”

提示:《指导规则》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3日至8月2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住建委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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