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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各国廉租房建设经验 用廉租房补经适房短板

法制日报  2010-04-29 09:21

[摘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将房屋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将房屋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显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通知》的初衷是要遏制各地屡见不鲜的经济适用房转卖和出租等有违社会公平的严重问题,切实发挥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创造良好的住房政策环境。

必须指出,经济适用房的社会福利性不是采取国家直接投入资金补贴的方式,而是以土地、贷款、费税减免等方式提供的。国家的土地被低价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为获取利润,一般都是建大户型房屋,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条件的审查并不严格,从而出现了许多富裕的非中低收入者也购买经济适用房,然后大量空置或转租的现象。这导致真正能够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买不到或买不起应该卖给他们的经济适用房。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对经济适用房加强管理的政策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土地稀缺和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仅仅通过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本身定位的双重性决定了其难以有效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1994年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含有3%以下的利润。因此,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微利商品住宅,这一定位本身就给经济适用房在分配上造成了极大的难度。不可否认,经济适用房力图建立起一种公益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在客观上却形成了房屋价格的“双轨制”。显然,“双轨制”的房屋价格体系导致出售经济适用房本身具有盈利性,从而弱化了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扩大了其商品性。

鉴于经济适用房其自身所带有的上述缺陷,为了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不妨借鉴各国成熟的廉租房建设经验,大力发展廉租房的建设。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将补贴投入到开发商建设环节不同,廉租房直接补贴给承租人,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更能体现其社会福利性。同时,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可以在程度上节约现有社会资源,降低保障的社会成本。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将廉租房集中建设在城市的某一区域内;也可以是分散在不同的普通租房户中,为户主,但接受政府租房补贴,从而避免低收入人群扎堆的贫困集聚效应。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增强和社会保障的大力投入,经济适用房制度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承担了兼顾社会保障和发展经济的住房保障措施无疑越来越难当重任,在未来的社会保障法为基本法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应将以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以法律形式进行统一和完善。(姜栋)

标签: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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