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路先生小两口打算买一套婚房,看上了童女士在南城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2009年7月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路先生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
案情回放:去年,路先生小两口打算买一套婚房,看上了童女士在南城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2009年7月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路先生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7月8日,双方一起去工商银行方庄支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可是7月18日,童女士一方突然提出了在合同里补签房屋过户、付款最后期限等要求。购房人路先生则考虑到银行批贷的程序是双方都不可控制的因素,无法签到合同里。但童女士表示,如果不签,后果自负。路先生无奈之下,与被告签订了主要内容为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房屋一切买卖事宜的协议。
2009年8月初,卖方童女士谎称此房屋以前居住的人都出过事,并暗示不让路先生购买此房屋,但路先生经过调查并无此事。
在银行进行贷款审核调查期间,童女士还曾有意图的主动告知银行办理贷款人员她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办理贷款人员要求路先生及童女士前往银行说明买卖合同之事,但童女士拒不前往。
路先生为了如约在8月15日之前办理完房屋买卖手续,于8月14日备齐全款在联众地产公司从上午10点30分等到下午2点,童女士称在马家堡派出所,路先生为了能赶上办理过户的时间,立刻与中介前往,至派出所后童女士大喊大闹,致使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
童女士的种种行为不仅浪费了路先生巨大的精力和时间,而且严重影响了路先生购房计划。据此,路先生将童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法院判决,童女士作为被告方,故意不履行合同,被判决双倍返还原告路先生定金,并将中介费赔偿给原告路先生,总计十二万两千元。
中银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李鹏提醒:购买二手房之前,除了要提前约定好双方的责任义务,以防中途有变外,还应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几万元的中介费中就包括了中介对双方责任义务履行的监督作用。遇到这种纠纷,一定要让中介发挥出监督作用。另外,在定金和房款交付上,是将钱打入中介的监督账户,不要直接打进卖方的账户,等过户之后再由中介将钱转给卖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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