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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把“新小区绿地面积至少占30%”写进购房合同

北京晚报  作者:邵泽慧   2010-02-23 15:49

[摘要] 开发商之前承诺的小区绿化面积如果“缩水”,居民将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获悉,《北京市绿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条例规定新建小区绿化面积最少占30%,而且小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此外,《条例》中还有诸多规定和市民绿化生活息息相关。

开发商之前承诺的小区绿化面积如果“缩水”,居民将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获悉,《北京市绿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条例规定新建小区绿化面积占30%,而且小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此外,《条例》中还有诸多规定和市民绿化生活息息相关。

亮点1

绿化面积首次进合同

绿化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解读

不得再用绿化补偿费

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处长冀捷告诉记者,条例中提到的新建小区是指2010年3月1日之后获得审批的新建小区,而现有小区的改扩建也属于这个范畴。记者了解到,之前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一些建设项目若未能完成此前规划的配套绿地面积,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办法来弥补。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不过当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建小区必须完成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再使用绿化补偿费。

亮点2

绿地平面图将公示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居住区和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条例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解读

不公示可处5000元罚款

冀捷表示,为了保护绿化成果,要求建设单位对绿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义务植树登记卡是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的依据。通过逐步建立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申报登记制度,发挥乡镇和街道地区绿化委员会属地化管理作用。

据冀捷介绍,之前各区县也推行过义务植树登记卡,但是形式不统一。条例实施后,将在全市统一义务植树登记卡,实行一单位一卡、一村一卡、一社区一卡等形式进行登记造册。此举可以考察全市义务植树的尽责率。

亮点3

绿地性质用途不可擅改

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

改绿地可罚地价款五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亮点4

单位可以申请代为植树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条例规定,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解读

代劳只限单位不对个人

随着低碳的流行,本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除了购买碳汇,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还包括参加单位庭院绿化劳动、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参与植纪念林造纪念林、参与新农村绿化建设等多种形式。

记者了解到,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单位的“特殊原因”具体内容要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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