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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就是签合同 卖房人"网签"后反悔告状被驳

北京日报  作者:刘可   2010-02-09 10:05

[摘要] 卖房人沈先生通过网上签约形式出售自己的一套二手房,后因房价上涨而反悔,起诉要求买房人安女士协同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卖房人沈先生通过网上签约形式出售自己的一套二手房,后因房价上涨而反悔,起诉要求买房人安女士协同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昨日,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网签”具备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这起备受关注的首例“网签注销案”终于告一段落。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位于和平街的一套房屋。3月16日,他和安女士的儿子刘先生一同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3月17日,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随后,安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的相关税费1.5万余元,沈先生也将房屋的电卡及供暖协议转交给安女士。

不料此后北京房价疯涨,不到一个月沈先生就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由于双方在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沈先生要求安女士一同去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遭到安女士拒绝。因此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庭审过程中,沈先生认为,他和安女士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网签仅仅是达成意向,属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准备环节,网签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并没有依法生效。而据安女士的儿子刘先生讲,安女士买房时正是房价迷的时候,后来由于房价开始回升,沈先生便要求,且增幅近乎一倍。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先生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女士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协议。沈先生虽然提供了双方往来的电话信息,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协商房款的过程,但该协商过程是在双方已经明确了房款数额后,沈先生就已经明确的房款数额反悔而再次协商的过程,双方在往来信息中并未就新的房款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安女士给付沈先生房价款39.9万余元,沈先生安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安女士交付房屋。一审判决后,沈先生提起上诉。

标签: 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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