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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司居间未成 5000元收费被判返还

北京晚报  作者:雪洁  2010-02-08 15:33

[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促成胡女士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

胡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求租房屋,中介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便收取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5000元。胡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便决定不再与其合作。当她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款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服务费及定金。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起诉称,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动联系胡女士并带她看了一套房子。8月19日,分公司在没有与胡女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务费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后胡女士经了解得知,该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极不规范,便决定不再通过其寻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还所交的5000元,但遭到拒绝。胡女士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文本,没有形成租赁房屋的事实,分公司没有依据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2009年8月18日,公司业务员带胡女士的哥哥看了一套房,后签订了承租人委托确认书。次日,胡女士与其哥哥来到该房屋,看房后称房屋内需要配备双人床及空调,并要求修理阳台窗户,双方达成共识后,胡女士交纳了定金和中介服务费。8月21日,分公司通知胡女士验收房子时,胡女士称不租该房屋了,并要求退还其交纳的费用。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是胡女士单方违约在先,因此不同意退还费用。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促成胡女士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共计5000元。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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