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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土地闲置罚则再被“闲置”

千龙网  作者:张贵峰  2009-09-30 09:43

[摘要]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地价。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地价。(9月29日《重庆晚报》)

除了“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地价”这一条外,“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满一年按20%交纳土地闲置费”等费用标准或者说罚则,应该说都是对既有规定的重申,属于“三令五申”的范畴――十年前的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2007年国土部专门出台的四条应对开发商囤地的办法中,均早已出现过上述规定。遗憾的是,至今土地被闲置、大量囤积的情况,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呈不断蔓延之势。

这也就意味着,多年来,国家针对土地闲置的种种罚则本身,实际上也一直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往往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东西,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严格的执行。所以造成这种罚则被闲置的尴尬局面,除了这些既有罚则本身的问题――比如“土地闲置”的判断标准尚不够清晰明确、缺乏充分精准的可操作性,容易给开发商钻空子、规避处罚之外,在笔者看来,更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作为土地闲置罚则执行者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执法动力,无心对闲置土地行为“痛下杀手”。

一方面,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国有土地的“地主”,垄断着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供应,所以土地被闲置、囤积,进而推动土地价格上涨,并非地方政府所不乐见之事;另一方面,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应的与土地开发相关的房地产税收,已构成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形成一种畸形的“土地财政”依赖症。这正如日前有地方税务官员坦言的,“房地产税收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太大了,简直可以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要改变土地闲置罚则被闲置局面,出路无非在于:其一,眼前的当务之急,尽快完善和健全相关罚则的标准、内涵――一方面,提升罚则针对开发商闲置土地行为在执行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增加罚则针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督促其更严格真实地去执行国家规定。其二,长远的根本之计,改革和优化现行的土地制度和财税体制,打破土地供给的地方政府垄断、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让地方政府从房地产的复杂利益关系中彻底解脱出来,成为真正中立超脱的公共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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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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