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5岁的陈姨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2万元定金后却被各个商业银行拒绝办理按揭,原来陈姨年龄太大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陈姨违约为由拒绝退回定金。在白云区消委会的调解下,最后双方各退一步,陈姨领回了1万元定金。
65岁的陈姨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2万元定金后却被各个商业银行拒绝办理按揭,原来陈姨年龄太大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陈姨违约为由拒绝退回定金。在白云区消委会的调解下,最后双方各退一步,陈姨领回了1万元定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陈姨在《认购书》上签了名,却没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到银行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和交齐按揭所需的资料,也没有到该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因此陈姨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公司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而这些内容在《认购书》中已写清楚。
但是,白云区消委会发现,《认购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印制,前后有3名工作人员把关,一人负责填写《认购书》,一人在《认购书》销售经办人栏签名,销售经办人签名下面还有一人签名,竟然都没有发现《认购书》中所填写的陈姨身份证的出生年份显示其已经超过65岁,购房付款方式是“银行按揭”,销售方工作人员没有尽好把关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过白云区消委会与双方多次协商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退1万元定金给陈姨。陈姨考虑到自己没有看清楚办理银行按揭的条件就在《认购书》签字,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接受了这个解决办法,最终陈姨终于拿回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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