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厦门集美林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还款“断供”3期后,他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贷本息共计12万余元。据悉,这是集美区首起“断供”案。
厦门集美林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还款“断供”3期后,他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贷本息共计12万余元。据悉,这是集美区首起“断供”案。
2003年1月,林先生因购买位于杏林的房产,与建设银行杏林支行签订了按揭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林先生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月供”本息共计2254元,分120期还清贷款。林先生若还款超过3期,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林先生以所购房产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且由他所在的公司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
2008年5月起,林先生连续3个月未归还购房贷款,8月杏林支行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提前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林先生归还剩余房贷本息共计12.2万。如果林先生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则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要求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接到诉状后,进行调解。10天后,林先生归还了支付的3个月房贷6762元,杏林支行因此撤回了起诉,并同意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
法官提醒称,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较为疲软的情况下,许多人认为既然房价下跌,宁愿选择“断供”让银行将房屋的权收回,也不愿继续归还贷款,并以此来规避房价下跌的风险。实际上,对于贷款人来说,“断供”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当房价下跌,导致银行通过拍卖、变卖房产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购房者欠银行的贷款时,银行仍有权要求贷款人补足其所欠的差价。对于担保人来说,也应和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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