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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分工明确

新华网  作者:王辉  2008-05-11 09:17

[摘要] 海南省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海南省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据介绍,海南省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开发建设单位或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宅具备办理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报送到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付维修资金。自2009年开始,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物业服务企业应设专户存储该项收入,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公布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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