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合同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及时协助业主办理两证,日前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95位业主280万元。
仙鹿公司开发的仙鹿雅居小区位于南京建宁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约定,在2006年1月30日前交付房屋,交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业主支付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房屋交付后90日内,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期限到期后,开发商却通知业主,因为相关手续没办好,房子无法按时交付。直到2006年10月8日,仙鹿公司才办齐了相关证件,向业主交房。结果业主们拿房后才得知,仙鹿雅居小区一直未通过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也就无法协助业主办理“两证”。
2007年8月,仙鹿雅居小区95位业主联合向南京市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业主损失进行赔偿。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95名原告延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280万元。一审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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