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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效果初显 07年增117.7%

新华网  2008-02-12 09:29

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1年有余。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调整效果初步显现。

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各地调高了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税收的收入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受税额幅度提高和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的推动,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收208亿元,增收效果明显,为地方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财政体系的优化。

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体现。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结束了以往内外有别的税收体制,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生产活动,有利于各行各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税收的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近1年以来,中国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征管。一些地区通过开展部门协作,充分借助国土和测绘等部门的职能,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完善了税源管理。

据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土地征收的一个税种,出台于1988年,其税额幅度、征税范围等都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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