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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租赁管理新规:房租付款方式未规定“按月交”

新京报  2007-12-21 15:55

 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正式颁布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去年11月出台《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北京市租赁市场的“规则”终于尘埃落定。

新《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不少变化,比如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颇受争议的民宅禁商、二房东转租、租金“押一付三”等禁止性内容。

房租付款方式未做硬性规定

在此次新颁布的《规定》中,并没有出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中介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其曾被业内视为“押一付三”的条款。

“这表明在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缴纳几个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承租双方可协商确定租金是按月交,还是几个月一交”,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认为,月付房租主要是避免经纪公司挪用客户租金,但是《规定》明确了租金需通过第三方———银行的资金账户直接划拨给房东,同样可以避免中介挪用客户房租,从而解决房租的安全问题,而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许多业主并不希望按月收取房租,这样会花费业主更多的时间成本。因此,取消“月付房租”规定,对付款方式不做硬性规定,应该是符合市场的一种规律。

新规未直接叫停“二房东”

“从此次的租赁新政来看,对于转租的规定有所放宽”,业内人士指出,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而在新规定中,这一条已经去掉了,改为“转租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同样,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出租房人均面积的硬性限制也未再出现在此次的《规定》中。

金育松认为,尽管对“二房东”不再亮红灯,但也并不会降低房屋租赁的安全问题,所以在此次的新规中明确了“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权人负责”,并且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出租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规定,比如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些都会增强房屋人对承租人群的动态严格管理”。

标签: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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