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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直接收取 二手房交易定金未列入资金

新京报  作者:杨娟娟   2007-04-12 08:21

昨日,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正式挂出了“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定金未被列入资金之列,但是不能超过房价款的20%,同时,“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由经纪(担保)机构与买房人协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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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公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中,规定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对象为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不包括买卖双方约定的定金,不过,卖方须在收到定金的同时向买方出具收据。

此前,业内对于“定金是否应列入资金范畴”颇有争议,此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划转协议》中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20%)的”,不列为划转对象。

《通知》中还有一条,银行对经纪机构或担保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计息,利息由经纪机构或担保机构与买房人签订的协议来进行分配。

根据北京中原去年年底的统计,整个北京二手房交易金额当中需要的大约是205.2亿。

“我们现在有点困惑”,民生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此前公布的资金细则4月15日才开始实施,目前还没有接到如何计息的具体通知,无从确定是按对公还是对私,活期还是定期来计息。

标签: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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