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1日下发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要积极为住宅质量投保,售房时要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按照这份《意见》,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同时,要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意见》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力度。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正常水平的住宅工程,将其列入重点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城乡接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依据规定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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