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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成都公积金“认房又认贷” 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和讯房产2019-01-31 00:53:29

和讯房产讯 1月30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不仅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对象,还规定了累计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严格“认房认贷”标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购房。

和讯房产获悉,该《细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涉及以下7个方面:

,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对象,不再仅限于成都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扩大为在成都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的职工。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成都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成都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第二,增加了累计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规定。修改后的《细则》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

第三,严格“认房认贷”标准。修改后的《细则》对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购房。

具体来讲,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四,调整了记录应用的规定。修改后的《细则》调整了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第五,放宽了贷款年限的计算。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均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第六,强化了贷款风险防控。修改后的《细则》将收入还贷比调整为50%,进一步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七,明确了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规定。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据悉,此次修订是为了细化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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