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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另购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小栗子hll2017-06-05 12:46:26

夫妻双方结婚后,因生活需要或者为了改善住房环境,经常存在将婚前一方的房屋出售,然后用此卖房钱再另行购买一套房产的情况,对于婚后另行购置的这套房产,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呢,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并用该款全资另行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房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比如,甲在婚前拥有一套房产A(全资购买或在婚前贷款已还清),婚后,甲将A房产卖掉,得款500万,并用该500万另行购买了房产B,并将B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那么,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B应仍为甲方的个人房产。

法律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通过一个条款可以演化成多种形式,概括来讲,只要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买财产的出资是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可以是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变卖掉,然后用转让款所另行购买的财产,或者一方直接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的财产),那么婚后的该项财产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婚后所购买的财产的出资完全是来源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添加婚后的收入或者另一方的出资。否则将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婚后用该款支付首付款另行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在没有特别约定下,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就是指,婚后所购买房屋的出资来源并不完全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里面有可能包括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至于其中婚前财产的出资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现在的法院判决也并不统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如果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占比例较大,法院会判决该房屋为婚前出资较多的一方所有,得房人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该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且出资比例差异不大,则该房产一半会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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