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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和养老问题被重视!深圳五部法规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鱼儿nimo 2021-03-02 15:49:03

3月1日,五部重要经济特区创新性法规正式实施,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其中,前三部属首创立法。

这些法规涉及个人破产、城市更新、绿色发展、营商环境、养老服务等方面,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并护航新一轮改革“啃下硬骨头”,回应民生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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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的法规: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无疑是关注的法规。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其正式实施,也意味着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之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如今,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半部破产法”,以法治保障“宽松失败”,为创业者“托底” 让失败者前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条例》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同时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试验田。

3月1日,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正式揭牌成立。


首部城市更新立法出台,强化绿色金融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是我国首部城市更新立法,打破了原来的“双百签约”原则,开创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的模式。《更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深圳原来“只要一户不同意,旧改项目就停摆”的“钉子户”局面被打破。

《更新条例》明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深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近3500亿元,同比增长16.8%,占各项贷款余额5.1%。而且,部分金融机构已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则是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

所谓绿色金融,指的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金条例》要求,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等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强力应对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如今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据统计,深圳市现有户籍老人30多万人,常住老年人口超过百万。户籍老人中,60岁至79岁中度和重度失能居家老人有8500多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近4万人。解决失能、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成为迫切需要。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是深圳市个关于养老的立法。《养老条例》率先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进立法,该项保险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深圳市征缴,失能老人将由此减轻了家庭负责,更好实现“老有所护”,深圳人从此也有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外的“社会第六险”。

5部法规在同一天开始实施,源于市人大常委会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实现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这些创新立法扎实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见效,也为国家层面和其他地区立法率先探索、积累经验。

此外,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这一窘境,深圳创设性地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让“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我国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极大地优化了深圳市营商环境。

《若干规定》指出,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便于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允许港澳企业可直接在深圳经济特区办理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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