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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7-14 09:51

[摘要] 日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单位招聘正式职工后却不为他们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日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单位招聘正式职工后却不为他们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被罚款5万元。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下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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